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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24.76亿巨额资金遭处分,安通的“病灶”在何处?
(一)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巨额资金
公司披露的 2018 年年度报告等相关公告显示,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郭东泽未经公司内部相关审核程序,直接要求财务相关人员将公司下属的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等子公司资金通过其控制的广西易通物流有限公司等 17 家公司,以借款形式借出并实际使用,形成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报告期内,郭东泽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累计达 24.76 亿元,占公司 2017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82.56%。截至报告期末,资金占用余额为 11.31 亿元,占公司 2017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37.71%,直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才归还全部本息。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在无交易实质的情况下,违规占用公司资金,金额巨大,性质恶劣,严重侵害上市公司利益。
(二)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提供巨额担保
2017 年 3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4 月 23 日期间,公司及子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郭东泽与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郭东圣及其控制的泉州安华物流有限公司等 9 家公司的 22 笔借款提供担保,累计金额达 20.73 亿元,占公司 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61.27%和 2017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69.12%。上述事项构成关联担保,但公司均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也未及时披露前述关联担保事项,迟至 2019年 5 月 18 日才对外披露。目前,已有多笔担保债务到期,借款人逾期未能归还,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被提起诉讼并要求承担担保责任。截至 2019 年 6月 29 日,公司因担保责任涉及诉讼共 12 笔,累计涉诉金额已达到 12.59 亿元,占公司 2018 年度净资产的 37.21%,公司可能因承担担保责任而遭受损失。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提供担保金额巨大,但未履行决策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导致公司可能因此承担巨额担保责任,情节严重。
(三)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年审会计师对公司 2018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
公司存在前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 2018 年末资金占用本息约 11.31 亿元。在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实际控制人郭东泽以公司名义为个人的 2 亿元债务违规提供连带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未按照内部控制实施细则资金营运流程办理银行付款并进行账务处理,未按照内部控制实施细则资金营运关键控制要求编制、保管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导致公司未经审计的中期财务信息不能真实、准确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公司财务管理部根据公司领导授权直接进行资金支付,未严格执行资金授权审批制度。基于上述事项,年审会计师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失去为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供合理保证的功能,据此对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出具了否定意见。
(四)实际控制人未履行公开承诺
2019 年 5 月 18 日,公司披露《关于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函的公告》称,实际控制人郭东泽承诺将在未来 1 个月内解除因其违规行为而导致公司涉及金额合计 20.73 亿元的违规担保事项及因该事项带来的相关诉讼、资产冻结等情形,以消除对公司的不良影响。2019 年 6 月 19 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实际控制人郭东泽未在承诺期限内解决违规担保问题。其后,上述违规担保情形导致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实际控制人郭东泽未能按照前期承诺解决对外担保问题,可能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五)公司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不审慎、前后信息披露不一致
2019 年 7 月 26 日,公司以筹划控制权转让事项为由申请晨间紧急停牌,并于当晚提交关于控股股东委托表决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动的公告。上述公告称,实际控制人郭东泽与诚通湖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通湖岸)签署《关于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9.99%股份之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委托协议》),郭东泽将持有的 445,945.276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29.99%)对应的表决权委托诚通湖岸行使,表决权委托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张晓琳。7 月 29 日,公司以控制权转让为由再次申请晨间紧急停牌。当晚,公司提交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动的公告称,郭东泽和郭东圣对公司董事会成员任免、公司业务经营重大事项仍拥有控制权,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更,郭东泽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申请股票自 7 月 30 日起复牌。公司股票价格在停牌前的 7 月 24-25 日连续两日涨停,7 月 30 日复牌当日再度涨停,7 月 31 日出现跌停。公司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不审慎,相关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导致短期内公司股票反复停复牌,引起股票价格大幅波动。
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多次违规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巨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多次违规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提供巨额担保,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筹划控制权转让事项不审慎、前后信息披露不一致。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第 2.6 条、第 9.11条、第 10.2.6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三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郭东泽、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郭东圣及其控制的公司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并违规越权以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名义为其及其控制的公司提供担保,涉及金额巨大,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合法利益。同时,上述 2 人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但未能确保公司依法合规运营,也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此外,郭东泽违反公开作出的承诺。
郭东泽、郭东圣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6 条、第 2.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 2.4.1条等相关规定。
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李良海作为公司财务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确保公司资金管控制度有效执行,未能掌握公司资金流向,导致公司资金被实际控制人占用,并违规为实际控制人多笔借款提供担保,是公司内部控制出现重大缺陷的重要原因,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颜联源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未及时掌握公司存在的资金占用与违规担保等情况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造成公司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应承担相应责任。
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王经文,时任董事崔建霖、郭文圣,时任独立董事包季鸣、储雪俭、赵雪媛作为公司董事会成员,未能有效督促公司依法合规运营,未能保证公司在各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内部控制,对公司上述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前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3.2.2 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异议,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颜联源同时申请听证。相关异议及申辩理由如下:
公司申辩称:一是大额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事项系郭东泽利用董事长地位越权所行的个人违规行为,公司并不知情;
二是公司在发现违规行为后全面自查并披露情况,主动报告并积极配合调查,并采取补救措施;
三是实际控制人已偿还全部占用资金,公司已督促实际控制人解决违规担保情况,设法消除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郭东泽、郭东圣申辩称:一是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系本人主观错误所致,但已偿还全部占用资金及利息,并正在协商解决担保事项;
二是违规行为发生后主动向监管部门汇报相关情况,并积极配合调查。
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包季鸣、储雪俭和赵雪媛申辩称:一是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系实际控制人个人所致的违规行为,其作为独立董事并不知情;
二是作为独立董事,已尽到勤勉义务,包括持续关注公司内部控制,每年与会计师进行认真沟通,2016 年与2017 年公司内控报告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三是在 2017-2018年相关定期报告签发前,均就是否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况向实际控制人发出问询函并得到否定答复,在 2018 年特别关注资金占用违规事项,并未发现大股东资金占用情况;
四是在得知资金占用事项后,持续督促实际控制人还款,并要求实际控制人向监管部门汇报、要求公司立即整改。
公司时任董事郭文圣、崔建霖申辩称,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系实际控制人个人行为,其作为公司外部董事无法知情,客观上也缺乏了解情况的条件;同时,郭文圣还提出,其自 2018 年 2月 9 日起担任公司董事一职,上述大部分违规在其任职前就已发生。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颜联源申辩称:一是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系实际控制人越过公司决议程序刻意隐瞒,虽然其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但不负责财务与印章管理,无法知悉上述事项;
二是其定期向实际控制人发出是否存在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的问询函,均得到否定答复;三是公司已建立完整的内控制度,2018 年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系实际控制人个人违规操作所致,已在职权范围内做到勤勉尽责。
(三)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有关责任人在纪律处分过程中提出的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一是公司作为资金的流出方和违规担保方,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完备的资金使用规范和担保审议等内部控制制度,才导致相关违规的发生,不知情不能成为减免处分的合理理由。
二是在违规行为发生后积极自查并采取补救措施系公司应尽的义务和职责,资金违规占用时已经对上市公司利益造成损害且目前相关违规担保仍未完全解除,公司相关补救措施未能减轻不良影响,公司股票目前仍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不能作为免责的理由。
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郭东泽、郭东圣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一是其直接策划实施相关违规行为,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是违规事项的主要责任人;后续偿还占用资金为其应履行的补救措施,且违规担保尚未解除,依然对公司造成影响。
二是实际控制人的违规行为始自 2017 年 3 月,但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披露前才向监管部门汇报,在此期间均未就违规行为报告监管部门,并不断新增违规担保与资金占用,不断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其提出的在违规事项发生后主动向监管机构报告的情形与客观事实不符。
时任公司董事崔建霖、郭文圣,时任独立董事包季鸣、储雪俭、赵雪媛,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颜联源提出的异议理由可部分采纳。一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公司建立起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确保有效执行,但公司出现巨额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行为,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此承担责任,不能以不知情为由推卸其应尽职责。
二是相关董事履职并不存在客观障碍,郭文圣、崔建霖声称不具备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条件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反而说明其未能勤勉尽责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三是相关责任人所称向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定期函证,但相关问询并不具有针对性,且相关责任人片面轻信实际控制人答复,从未采取其他实效措施进行核实,致使违规行为长期存续并对上市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四是郭文圣所称违规行为在其任职前发生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经核实,公司在郭文圣任职后仍继续发生多笔大额资金占用与违规担保,郭文圣需对相关违规行为承担责任。
五是相关责任人在知晓违规事项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属于应尽职责,且并未完全消除相关不良影响,不能作为免责理由。而鉴于违规行为的发生确实存在实际控制人利用职权便利及刻意隐瞒等因素,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颜联源仅分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不参与其他业务经营,一定程度上难以及时发现,对违规行为承担次要责任,提出的异议理由部分成立,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2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郭东泽,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郭东圣(代行董事会秘书),时任财务总监李良海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郭东泽、郭东圣 10 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颜联源,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王经文,时任董事崔建霖、郭文圣,时任独立董事包季鸣、储雪俭、赵雪媛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海证券交易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